裁判要旨 对于各种类型的违法广告行为的举报处理及行政处罚的管辖,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不负有直接查处违法广告行为的职责。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案号:()京行终号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洪艳,女,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工,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人员。 诉讼记录 上诉人赵洪艳因不履行查处违法广告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京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案件基本情况 赵洪艳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年3月25日对其作出的《告知书》;依法判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年1月6日其邮寄的《揭发信续》履行查处违法广告的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查明,年1月6日,赵洪艳作为揭发人,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交《揭发信续》,被揭发人为安徽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开卷网——标准书目网、QQ交谈、book.knw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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