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辽宁省城镇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工作的通知》(辽人社[]31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将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年3月1日起,符合异地安置就医的参保人员可于每月1日-10日(工作日)到市医保中心参保管理科(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次月1日生效。退休异地居住人员在登记备案后至少一年内、在职职工异地工作人员在登记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

阜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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