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2月19日,中共阜新市委作出《关于加快发展社队工业的决定》。《决定》重申发展社队工业的意义,提出阜新地区今后7年发展社队工业的目标,并强调要加强对社队工业的领导。 阜新市的社队工业是在农村手工业和副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阜新农村资源丰富,劳动力充足,又有城市工业的依托,具有发展社队工业的优势。1958年12月,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人民公社必须大办工业”。在“全党全民大办工业”的口号指引下,阜新地区不少公社办起了小煤窑、铁匠炉、木匠铺、服装店等。1960年,全市已有公社企业大、小厂点136个,实现产值1873万元。但由于当时办企业有一定的盲目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不好。1961年,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公社企业进行了调整,有一些企业“下马”。到1963年,全市公社企业仅剩56户,从业人员1390人,产值1248.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