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8-1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皇家牧场的管理体系

作为皇家牧场、“三陵”牧养地,养息牧场逐步建立起一套严密的管理体系,直到年彰武县设立。

(1)牧场建制的归属。清定都北京后,把盛京改为陪都,先后设置了盛京五部(户、礼、兵、刑、工)、盛京将军、奉天府等陪都机构,光绪末年统一由盛京将军管理军政事务。

顺治初年,养息牧场的牛羊群被视为旧游牧群,隶属盛京礼部,设置了司牲官、笔贴式(笔贴式,为满语,是清代特有的一种职官)等牧政人员,牧养牛10群、羊6群。后增加的牛群和黑牛群,被视为新游牧群,隶属盛京将军。为便于统一管理,乾隆三十年(年),新旧两群统归盛京将军管理。

(2)牧场内部的管理体系。养息牧场是正规的国营畜牧业组织,牧场中心设在杜尔笔山下马帐房,其建制级别同府、县的府一样,相当于今地市级。官员有四品总管、五品副总管,六品翼长;管理人员有领催(会计)、牧长、牧副和牧丁。牧丁是皇家牧场的差役,是牧场牲畜的放牧人,他们同普通牧民不一样,是有一定薪饷的国营牧场在编人员。牧长、牧副和牧丁基本是从蒙古察哈尔八旗征调来的牧民及其后代。

随着牛羊群的扩大,急需增添管理人员。康熙四十九年(年),选蒙古内殷实有用之人补牧长20人、牧丁20人,共牧养牛20群头、羊20群只。左、右翼分设正翼长、副翼长、领催各1名,副领催各4名,分管牛羊,牧长、牧副每翼各20名,归正、副总管管辖,进一步明确了牧场管理职责和牧群畜养数量。

在康熙以前,牧场的牧长、牧副、牧丁均从蒙古族人及其子弟中选用或补用,他们长期从事游牧,有着丰富的牧放经验,有利于畜群的繁衍孳生。而到乾隆时,因养息牧场补授的牧长、牧丁为满洲人,不通晓蒙古语言,不了解蒙古族人性情,不熟悉游牧利弊,给牧场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为此,乾隆决定从蒙古族后备官员里选拔人才到养息牧场任职,牧长、牧副、牧丁也基本上由谙习游牧的蒙古族人担任。

乾隆四年(年),牧场设四品总管1名、五品副总管2名,从京城蒙古八旗应升官员内选拔,均提升一级到牧场任职,3年任满回旗,仍按照牧场职位享用俸禄。左右翼长为八品虚衔。

乾隆十五年(年)开始裁撤牧场马群。乾隆十七年(年),因马场牧群减少,以时任六品翼长的富勒赫改任副总管,马场官员的官衔相应降低,并且不再设翼长职位。乾隆十九年(年)以后,牧场不再设四品总管,而由六品翼长担任最高官员,牧场补用牧长20名,每人辖2群,归翼长管理。为使牧群得到细心照看,责任直接落实到牧长、翼长身上。养息牧场隶属关系的调整和牧场管理体系的逐步完善,为牧场的恢复和发展创造了前提条件。

皇家牧场的奖惩制度

养息牧场是以苏鲁克形式将牛羊拨给牧民放牧的,朝廷按规定年限和定额、提成比例提取孳生繁殖的牲畜及畜产品,并按比例留给牧民一部分,老弱病残牲畜也留给牧民。牧场牲畜的数量均在盛京礼部登记造册,牛羊病死或遇自然灾害,都要上报礼部以备稽查。

陈苏鲁克牧群定额牛头,规定每6年平群1次,6年内倒毙的牛除以孳生牛补足定额外,每5头牛要提取孳生牛2头,即每6年间,朝廷要从牧群提取头牛。这头牛,除去按指定数上交拉运陵寝祭祀物品、祭祀所需的特种牛和耕种官地所需的犍牛,其余的牛均以质论价卖给牧民,成为牧民的私有财产。

陈苏鲁克牧群定额羊1万只,规定每3年平群1次。3年内倒毙的羊除以孳生羊补足定额外,每3只羊提取孳生羊1只,即每3年间,朝廷要从牧群提取孳生羊只。提取的这些羊,一部分作为每年朝鲜使节由京返国在盛京备宴所需和祭祀所需的特种羊,还要选一些3年的成公羊留用,其余的也是以质论价卖给牧民。

清廷对牧场管理人员实施奖惩制度,把牲畜的孳生额作为衡量政绩的标准,受奖者得钱物,受罚者挨鞭打。官员的提拔使用,也要考量其在牧场工作的政绩。

康熙元年(年)规定,养息牧牛羊群,每牛群给牛百头,均齐时,多1头者赏银五钱,少1头者责3鞭;每羊群给羊百只,均齐时,于孳生百只外多10只者赏银五钱,少10只者责10鞭。对翼长的惩罚是,所管牧长全得赏者,赏翼长马1匹,得赏多者,赏翼长貉裘1领;牧长得赏少者,翼长责50鞭;牧长全不赏者,翼长责80鞭,并革退翼长。

为使牧场官员及管理人员获奖增多,清政府根据牛羊群均齐时孳生的数量,调整奖惩办法。为防止冒领,又提出依据牧场牛羊群缺少额与孳生额之比,决定给赏。康熙十二年(年)规定,养息牧牛羊群,3年例应均齐。牛每3头孳生1头,多1头者,赏布1匹,少1头者,责2鞭;羊每3只孳生2只,多2只者,赏布1匹,少1只者,责1鞭。赏布不超过60匹,责不过百鞭。

雍正继位后,注重管理养息牧场骟马群,实行九级奖惩制度。雍正七年(年)规定,养息牧管骟马群官员,如1年百匹马内不至倒毙者,加1级;倒毙1—4匹者,记录2次(作为升职依据);5—8匹者,记录1次;9—12匹者,对该官员不升不降,不奖不罚;13—20匹者,罚俸1年;21—30匹者,罚俸2年;31—40匹者,罚俸3年;41—50匹者,降一级留任;如有倒毙数目再多者,照倒毙数目计算降级。

乾隆时期,对养息牧场实行更为完备的牛羊倒毙抵补之法、额外孳生牛羊处理之策及管理人员的奖罚之责。乾隆十五年(年)规定,牛羊倒毙数量根据大、小牛羊皮的张数进行抵补,总管等官员在3年任期内,于应得孳生额外多得孳生,交吏部进行奖励或晋级。缺额的勒令在任一年赔补,赔补不完者,也交吏部进行处罚。定额外多孳生的牛羊,依时价变卖,所得银两交盛京户部。

乾隆十九年(年),对牧场官员及管理人员采取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办法,轻者扣掉月薪饷,重者治罪免官。规定牧长月薪银1两、翼长2两。如果牛羊孳生达不到数,就以月薪抵扣,仍达不到则严加治罪,总管、副总管一概裁汰。

养息牧场牧政人员奖惩办法的实施,调动了牧场官员及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真正实现了奖勤罚懒,使牧场管理制度日臻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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